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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「紅毛番的貨幣

    不論是《熱蘭遮城日記》亦或荷蘭時代的《告集令》,皆不乏里爾(Reaal)與盾(Guilder)的記載;[1]大體而言,里爾為西班牙銀幣的計量單位,最早出現於十四世紀中葉的西班牙與葡萄牙兩國,並沿用了四個世紀之久;[2]而盾則為荷蘭銀幣的計量單位,出現於十六世紀晚期;前者如圖一所示,共有六種的通用形式,而荷蘭一方面在獨立以前受到阿布斯堡王朝的統治,一方面東印度公司進入東亞的時間約略晚了西葡兩國一個世紀,加之荷蘭並非歐陸主要的產銀國家;因此,在貨幣的使用上,雖然荷蘭存有自身的貨幣型態,但在諸多的使用場合上,仍採用西班牙銀幣做為交易的量數單位。但在荷蘭的文書當中,若無特別註明,所指稱之里爾皆以八里爾作為銀元的計量單位。[3]

 

圖一、西班牙里爾(Reaal)銀幣

資料來源:簡義雄,2006臺灣錢淹腳目,臺北健蓁印刷,頁18

1依據貨幣的大小,由左至右分別為8倍里爾8Reaal等同於1Peco,西班牙Peco停產於1537、銀4倍里爾銀、2倍里爾銀、1里爾銀、0.5里爾銀重量分別為27.413.66.33.01.3克。此即廈門志當中呂宋所載:「大者重七錢六分,夷名黃幣峙(Peco);次者三錢六分,名突唇(Tostòn);又次一錢八分,名羅料釐;小者九分,名黃料釐:俱自佛郎機攜來(臺灣文獻叢刊資料庫,http://www.ith.sinica.edu.tw/data.htm

2)十七世紀至1734年以前,由於銀幣的生產方式多採用手工搥打,因此形狀上多不規則,且未必近似圓型,當中亦有方型的「片銀」、「方銀」存在;而里爾銀正面多印有花色,背面則印十字,並書有8421等面額。编辑部邮箱,1998闽南早期西属美洲银币中国钱币》,63),页72-73

3)清代庫平一兩約重37.31g,一枚重27.4g的八倍里爾銀,換算成中制單位,即27.4÷37.31=73.44(錢),而所謂的七三銀七三二」、「六八銀的稱呼即由此而來。

 

    另一種的計量方式則是荷蘭的Guilder,但在1680年以前,荷蘭並沒有面額為一盾的銀幣存在;這必須先對荷蘭的歷史做個簡單的說明,在十七世紀中葉荷蘭的七個省份獨立以前,[4]荷蘭僅為零散且分立的市鎮,受哈布斯堡(Habsburg)王朝的統治;1572年荷蘭地區的喀爾文教派因為受到王朝宗教鎮壓而進行抗爭,[5]1581年更在奧蘭治(Orange)親王的帶領下宣告獨立。也即如此,荷蘭貨幣制度與形式的確立,大致上為十六世紀中葉以後事情;因此,1580年到1680年的這段時間當中,荷蘭在歐陸與亞洲使用的除了里爾銀幣外,主要分為DucatonRijksdaalderDucatDaalderStuiver等五種形式(圖二)[6]Stuiver為小面值的銅幣-主要用於日常生活的找零,功能似於今日的一塊; Ducaton則為面值最大的貨幣,重達33克(若換算成中制,則近似於九錢),即日後土地契約文書與方志當中的「劍錢」(亦或「花劍錢」、「番劍圓錢」),約等同於60-62 Stuiver,即3盾;[7]RijksdaalderDucat價值相同,約48-50 Stuiver的價值,即2.5盾, daalder則同於30 Stuiver的價值,即1.5盾。[8]

 

圖二荷蘭貨幣

  資料來源簡義雄,臺灣錢淹腳目,頁25-2658-59

1)由左至右分別為DucatonRijksdaalderdaalderStuiver

2Rijksdaalder正面的人像為引領荷蘭獨立運動的奧蘭治Orange親王。

3Stuiver最通行者為二分之一面額,且在歐陸地區流通至拿破崙戰爭時。Ewald, Junge, 1984, pp.242.

 

由於荷蘭並非產銀國家,加上晚西、葡兩國一個世紀進入亞洲;因此在貨幣的使用上,荷蘭人亦透過區間貿易輸入大量的西班牙銀幣;[9]轉換上,一個價值2.5盾的RijksdaalderDucat銀幣,約等同於一個八倍里爾銀幣的價值。[10]



[1] 諸如164399日中國商人所運來的絲,即以里爾計數,共值36,000里爾;而同日快艇Leeuwetrck號所帶來的現款,即以盾計數,約值五十萬荷盾。江樹生譯註,1995熱蘭遮城日記,第二冊,臺南臺南市政府,頁234

[2] Ewald, Junge, 1984. World Coin Encyclopedia. New York:William Morrow and Company, pp.213.

[3] 韓家寶鄭維中譯著,2005荷蘭時代臺灣告集令婚禮與喜李登錄簿,臺北南天書局,頁142

[4] 七個省份分別為荷蘭阿姆斯特丹荷恩Hoorn恩克豪森Enkhuizen德爾夫特Delft鹿特丹Rooterdam)。陳國棟,2006十七世紀的荷蘭史地與荷據時期的臺灣,載於臺灣的山海經驗,臺北遠流出版社,頁422

[5] 陳國棟,十七世紀的荷蘭史地與荷據時期的臺灣,頁418

[6] Colin R. Bruceeditor, 1984. Standard Catalog of World Coins. Krause Publications, pp.1335.

[7] 荷蘭時代的貨幣單位要為1Guilder=20Stuivers=80Duits,但隨著Stuiver的日益磨損;1639年以後,兩者的比值約調整為148,甚至1601654年還一度升至162。韓家寶鄭維中譯著,荷蘭時代臺灣告集令婚禮與喜李登錄簿,頁144。除此之外,由於漢人的腳步遍步東南亞,荷蘭人也由中日兩國輸入大量的銅鉛制錢(通常用於壓艙),作為日常的輔幣;若以中國11000的銀銅比加以計算,一枚八倍里爾銀幣約等同於720-730文的通寶;但臺灣並未存有Stuiver出土的記錄,簡義雄認為與中國地區使用銅錢有所關聯,而銀幣與通寶有一定的兌換比率,使東印度公司沒有引入Stuiver的理由。簡義雄,2006臺灣錢淹腳目,臺北健蓁印刷,頁32

[8] 1680年以後,一與二分之一盾的貨幣開始鑄造,在使用上與RijksdaalderDucatdaalder等有所重複,加上荷蘭人發現這些貨幣也沒有三盾面額的Ducaton流通廣泛;因此,1680年以後這些貨幣不是減少發行量就是停止鑄造了。Ewald, Junge, 1984, pp.92.

[9] 除了西班牙銀幣外,當時日本戰國時代通行的長條狀豆銀」、「板豆銀也流入臺灣,而每兩日本銀約等同於57StuiverTonio Andrade,《福爾摩沙如何變成臺灣府》,頁486

[10] 荷蘭原先的貨幣單位為十進位法,即一盾至十盾;但十六十七世紀,世界上所通行的為西班牙的里爾銀,為了配合世界貿易,荷蘭政府便授予東印度公司兩盾半的幣值單位。曾澤祿,2004臺灣貨幣的精神與文化,嘉義力仁印刷,頁9。也即如此,RijksdaalderDucat銀幣在中制的轉換上,亦等同於八倍里爾的銀幣(七二錢、七三錢)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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